前言:测绘资质,甲乙丙丁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ye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ye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ye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ye范围划分为若干专ye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ye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蕞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蕞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专ye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ye范围及专ye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一、主体资格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